(2016)闽0504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泉州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泉州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劲,葛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214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安吉路。负责人:许孟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鹏,男,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兰,女,该支行员工。被告:泉州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吉源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劲。被告:杨劲,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葛瑾,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与被告泉州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劲、葛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泉州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清偿本案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泉州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劲、葛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1482元,减半收取计4574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腾飞人民陪审员 谢连枝人民陪审员 黄雅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宇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