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宝德伪造货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宝德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67号罪犯张宝德,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宝德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宝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宝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学贵、林礼汀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闽西监狱民警谢德灿、张祎出庭支持减刑建议,罪犯张宝德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宝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483.5分,兑现表扬四次(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2243.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犯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共入账117864.92元,月均消费494元,截止2017年2月16日账上余额为1046.14元。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张宝德确有悔改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罪犯张宝德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属于应当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的对象,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张宝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张宝德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罪犯,且考核期内消费较高,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宝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