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文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赵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被执行人赵文海,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文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0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商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