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裴泽军与被告张跃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泽军,张跃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958号原告:裴泽军,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襄汾县邓庄镇段村村民,住所段村。被告:张跃峰,男,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襄汾县南贾镇荀董村村民,住所荀董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完琴(被告妻子),住所襄汾县南贾镇荀董村。原告裴泽军与被告张跃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裴泽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泽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