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30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马相增与周金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相增,周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马相增,男,1957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金全,男,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桐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周金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8543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相增与被执行人周金全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蔡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和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