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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雷化党诉胡德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化党,胡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00118号申请执行人雷化党。被执行人胡德胜。申请执行人雷化党与被执行人胡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9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在调解书生效后分期偿还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2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前来本院配合调查;2、经向车辆、工商、国土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相应的财产登记信息;3、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4、目前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3起未结,已因另案采取过拘留措施,经济状况欠佳,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依约支付申请人借款1万元,故申请人暂不要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并听取了其意见,其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