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化双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化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59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化双,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化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7)沪0114刑初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化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王化双自愿撤回了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化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现上诉人王化双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化双撤回上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刑初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庆堂审判员 蒋征宇审判员 刘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