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执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谷立秋、李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立秋,李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立秋,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贾月梅,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宽,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立秋与被执行人李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宽名下存款1325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宽已履行(2016)冀0528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宽名下存款132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执行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