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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谷立秋、李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立秋,李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立秋,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贾月梅,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宽,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立秋与被执行人李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宽名下存款1325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宽已履行(2016)冀0528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宽名下存款132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执行员  李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