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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袁新、陈立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新,陈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袁新,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通市。被执行人:陈立武,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申请执行人袁新与被执行人陈立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濉溪县人民法院2008年8月19日作出的(2008)濉民一初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6100元及其他各项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本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手段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濉溪县人民法院(2008)濉民一初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淑敏审判员  王同威审判员  周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