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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4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鄢德臣与刘玉伟、肖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德臣,刘玉伟,肖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鄢德臣,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刘玉伟,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肖雯,女,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鄢德臣与刘玉伟、肖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黑0524执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鄢德臣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玉伟、肖雯自动履行了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鄢德臣与刘玉伟、肖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黑0524执4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