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辖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云南泓联盛嘉投资有限公司、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泓联盛嘉投资有限公司,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辖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泓联盛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晋宁县晋城镇古滇文化公园商务区*栋。法定代表人:邵吉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女,汉族,1956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上诉人云南泓联盛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1民初8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泓联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丽在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诉状中已经明确说明,本案李丽所诉标的金额实际由三笔借款分别形成,该三笔借款是三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系三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晋宁县人民法院管辖,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请求:1、依法撤销(2016)云01民初847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本案由晋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丽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泓联公司分三次向被上诉人李丽借款人民币共计1040万元,双方于2015年5月8日签订《续借协议》,确认泓联公司向李丽借款共计1158.34万元。在该《续借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对已发生的多笔借款进行对账及确认,被上诉人李丽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依据《续借协议》,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1158.34万元,属昆明中院管辖范围,上诉人泓联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晓宁审判员 孙勇斌审判员 王芸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