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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夏思美与黄明祥、彭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思美,黄明祥,彭小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435号原告:夏思美,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黄明祥,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彭小莲,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告夏思美与被告黄明祥,彭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夏思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夏思美申请撤回对黄明祥、彭小莲的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思美撤诉。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计1206元,由夏思美负担。审判员  吕家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小林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