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熊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440号原告:杨某,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熊某,女,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保群代理审判员 杨友满代理审判员 梁 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潇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