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姚平与王永凤、朱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平,王永凤,朱木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997号原告:姚平,男,汉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王永凤,女,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朱木森,男,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姚平诉被告王永凤、朱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姚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姚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平撤诉。审判员 奚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文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