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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永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积俊、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永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邹积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91民初1197号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永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和静。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明涛。被告:邹积俊。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德祥,经理。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永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积俊、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烟台市福山区永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收案件受理费49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好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广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