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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民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娄力与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力,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力,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委托代理人顾世玉,本溪市明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忠生,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芦颖,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辉,本溪市明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娄力与上诉人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娄力、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广明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孙 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 颖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