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4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石通海商贸有限公司、大冶市三林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黄石通海商贸有限公司,大冶市三林贸易有限公司,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冈楚江物流有限公司,王梦华,范红敏,王佑和,杨三芬,伍金元,伍湘田,何国民,周光成,鲁国强,陈曙光,汤自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679号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莹,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石通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96-15号。法定代表人:王佑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大冶市三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贸大厦B栋21楼。法定代表人:鲁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大道69号地税公寓。法定代表人:周光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黄冈楚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十字街27号。法定代表人:许楚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梦华。被告:范红敏。被告:王佑和。被告:杨三芬。被告:伍金元。被告:伍湘田。被告:何国民。被告:周光成。被告:鲁国强。被告:陈曙光。被告:汤自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通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大冶市三林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黄冈楚江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王梦华、被告范红敏、被告王佑和、被告杨三芬、被告伍金元、被告伍湘田、被告何国民、被告周光成、被告鲁国强、被告陈曙光、被告汤自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石通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大冶市三林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黄冈楚江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王梦华、被告范红敏、被告王佑和、被告杨三芬、被告伍金元、被告伍湘田、被告何国民、被告周光成、被告鲁国强、被告陈曙光、被告汤自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石通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大冶市三林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大冶市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黄冈楚江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王梦华、被告范红敏、被告王佑和、被告杨三芬、被告伍金元、被告伍湘田、被告何国民、被告周光成、被告鲁国强、被告陈曙光、被告汤自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