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王玉明与董安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明,董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明,男,196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镇。被执行人:董安丽,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明与被执行人董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王玉明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