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810东台市梁垛佳宾建筑工程队与徐钱虎、朱仁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梁垛佳宾建筑工程队,徐钱虎,朱仁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810号原告:东台市梁垛佳宾建筑工程队,住所地东台市梁垛镇梁北村自宅内。经营者:邹加彬,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群,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钱虎,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朱仁吉,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东台市梁垛佳宾建筑工程队与被告徐钱虎、朱仁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东台市梁垛佳宾建筑工程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梁垛佳宾建筑工程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梁垛佳宾建筑工程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86元,减半收取2543元,由原告东台市梁垛佳宾建筑工程队负担。审判员 杨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