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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昌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明英、何泽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昌秀,田明英,何泽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曹昌秀,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田明英,女,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何泽远,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曹昌秀申请执行田明英、何泽远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川1523民初82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明英、何泽远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田明英、何泽远无银行存款,向房管查询田明英、何泽远有住房一套,但该住房已被田明英、何泽远抵押贷款27万元,鉴于此情况申请执行人曹昌秀表示暂不执行。通过向江安县社保局调查,证实被执行人田明英、何泽远均为退休职工,有养老金。我院以(2016)川1523执338号执行裁定书对何泽远的养老保险金予以限额冻结,并将田明英、何泽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的执行标的款本金150000元及其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田明英、何泽远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泽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宴中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