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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日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禅城区分公司与宋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日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禅城区分公司,宋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542号原告:佛山市日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禅城区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邓丽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瑛,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管理人员。被告:宋辉,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日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禅城区分公司与被告宋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婉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帼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