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7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水章与王利锋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水章,王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刘水章,男,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王利锋,男,汉族,住宜阳县。关于刘水章与王利锋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27民初13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利锋名下位于宜阳县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仝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