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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39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师学良与王昆、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学良,王昆,李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9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师学良,男,汉族,42岁,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吉利小区3号楼2单元3楼东户。被执行人:王昆,男,汉族,41岁,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虎山东路69号。被执行人:李晓燕,女,汉族,40岁,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虎山东路69号,系原告妻子。本院在执行师学良与王昆、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向乌兰察布市坤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乌兰察布市坤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2016)内0902民初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晓燕在农行乌兰察布乌兰支行6228483060700046817账户存款83657.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生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