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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759号原告:左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甘肃省xx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暂时放弃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