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759号原告:左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甘肃省xx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暂时放弃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