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李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李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060号原告:陆某某,女,193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委托代理人张淑英(系原告长儿媳),女,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告:李某,女,60岁,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李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因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