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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李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李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060号原告:陆某某,女,193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委托代理人张淑英(系原告长儿媳),女,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告:李某,女,60岁,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李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因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