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玲与李同生、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李同生,宋杰,柴宪礼,南阳市卧龙区万通货运中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3009号原告张玲,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代理人程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同生,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宋杰,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柴宪礼,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万通货运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春雷,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成海,任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原告张玲诉被告李同生、宋杰、柴宪礼、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万通货运中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张玲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3元,免予交纳。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周 丹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