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迎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迎宾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初7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迎宾(个体工商户枝江市迎宾大药房字号),经营场所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号。经营者姜华奎,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迎宾(经营者姜华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乾华审 判 员 黄孝平审 判 员 罗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肖芳书 记 员 张 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