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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仁红丽与杨文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红丽,杨文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120号原告仁红丽,女,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杨文三,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16号龙潭毛尖大厦。负责人张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亮,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仁红丽诉被告杨文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6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仁红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仁红丽负担。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