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刘某2,男,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九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3600.00元之义务。我院具体措施如下:1、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共提起五次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我院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案情,了解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并制作笔录;4、经审查被执行人符合入失信条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经本院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上述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