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1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名康与苏州京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名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名康:本院2017年6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周名康与被执行人苏州京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505执1425号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一页倒数第三行“土地转让金中的6526937.5元提取到本院”应为“土地转让金中的6586971.5元提取到本院”;第二页倒数第三行“执行费45720元”应为“执行费60034元”;第二页倒数第一行“除本院先期提取的6526937.5元外”应为“除本院先期提取的6586971.5元外”;第三页正数第三行至第四行“以6526937.5元为限”应为“以6586971.5元为限”。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文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