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金与闫东江、伦新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闫东江,伦新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页签发××××年××月××日拟稿人××××年××月××日校对人××××年××月××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946号原告:张金,男,汉族,1954年4月12日生,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闫东江,男,1978年6月11日生,满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伦新雷,女,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张金诉被告闫东江、伦新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张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李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张翔书记员黄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