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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其木格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其木格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811号原告: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文胜,系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任明,男,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吉林其木格,男,成年人,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其木格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乌拉特中旗大公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