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昊与刘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昊,刘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319号原告:王昊,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刘毅,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思敏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受理原告王昊诉被告刘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邮寄费20元,共计4,770元由原告王昊承担。审判员 李曦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