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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昊与刘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昊,刘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319号原告:王昊,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刘毅,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思敏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受理原告王昊诉被告刘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邮寄费20元,共计4,770元由原告王昊承担。审判员  李曦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