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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乡爬宝山村扶贫互助社与何庆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乡爬宝山村扶贫互助社,何庆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936号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乡爬宝山村扶贫互助社。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乡爬宝山村。法定代表人:孙福德,系该互助社理事长。被告:何庆宽。本院在审理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乡爬宝山村扶贫互助社与被告何庆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乡爬宝山村扶贫互助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乡爬宝山村扶贫互助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乡爬宝山村扶贫互助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乡爬宝山村扶贫互助社预交),由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乡爬宝山村扶贫互助社负担。审 判 长  李淑琴审 判 员  吴洪林人民陪审员  高鹏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满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