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李进、仇晓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仇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李进,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德全,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梦菊,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仇晓明,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李进与被执行人仇晓明合同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给付案款208464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用302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徐同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牟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