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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针与许中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针,许中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郑针,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屯子镇西阳涧村。被执行人许中坡(又名许彦坡),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屯子镇西阳涧村。申请执行人郑针与被执行人许中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许中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针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郑针逾期利息(自2012年8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月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