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潘亚琴、太原市恒力强贸易有限公司与武永强、赵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亚琴,太原市恒力强贸易有限公司,武永强,赵红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7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亚琴,女,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芳,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恒力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宝恒中心二层223号。法定代表人:武永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志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永强,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恒力强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山西省孝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丽,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标准件厂退休职工,住太原市。上诉人潘亚琴因与上诉人太原市恒力强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武永强、赵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亚琴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按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亚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四民审判员 张玉根审判员 王丰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白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