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与高洪富、吴华宝、高关赞、吴华胜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高洪富,吴华宝,高关赞,吴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东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晁利,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洪富,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华宝,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关赞,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华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与高洪富、吴华宝、高关赞、吴华胜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洪富、吴华宝、高关赞、吴华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启涛代理审判员 林 杉代理审判员 杨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集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