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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8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鲁晓玲、周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晓玲,周舰,张茂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89-10号申请执行人:鲁晓玲,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周舰,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居民,住安徽省明光市面市。被执行人:张茂松,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鲁晓玲与周舰、张茂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舰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舰名下的座落于安徽省明光市后山面市巷XX号,证号为XXXX的的楼房一处(面积69.69㎡),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俞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福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