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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河县大湾银矿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姜泽友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河县大湾银矿有限责任公司,姜泽友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特34号申请人:白河县大湾银矿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卡子镇桂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758815238J。法定代表人:李孝钰。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姜泽友。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白河县大湾银矿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姜泽友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河县大湾银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泽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卡子镇桂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及补偿问题,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白河县大湾银矿有限责任公司自2009年起至2013年期间按年度向所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年1600元。二、姜泽友应提供其本人所从事工种及工作时间的相应材料,便于白河县大湾银矿有限责任公司统计核实。(经核实,姜泽友工作时间为1年,经济补偿金为1600元,已于协议达成当日付清)。三、该协议签订后,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姜泽友放弃其他民事权利,不再向白河县大湾银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任何民事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白河县大湾银矿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姜泽友于2017年6月16日经卡子镇桂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7)白卡桂调字第1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忠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