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飞虎与漯河金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虎,漯河金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467号原告:王飞虎,男,汉族,1986年6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漯河金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7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84358304U。法定代表人:赵连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珠,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飞虎诉被告漯河金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飞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飞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飞虎负担。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