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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根福、方樟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根福,方樟秀,阮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775号申请执行人阮根福,男,1941年3月1日出生,住桐庐县。申请执行人方樟秀,女,1941年4月24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阮柏兴,男,1968年3月1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江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阮柏兴支付申请执行人阮根福;方樟秀案款31249.53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0元、执行费369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阮柏兴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5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