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1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关爱国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爱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刑初246号公诉机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爱国,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宁市兖州区,住济宁市兖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曲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爱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关爱国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裁定中止审理,并于2017年6月20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宪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爱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关爱国无证驾驶久久星牌电动汽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288KM+260M(曲阜市时庄街道办事处路段)处时,因观察瞭望不够、未确保安全,与驾驶人力三轮车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朱某(女,殁年65岁,住曲阜市)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受伤,于同年11月2日死亡。经曲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关爱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关爱国在现场拨打120、122,被120急救车拉至济宁市兖州区铁路医院接受治疗。2016年7月26日,曲阜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济宁市兖州区铁路医院找到被告人关爱国。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爱国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针对上述指控,被告人关爱国供认不讳,但辩称其系自首,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本案中白色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还查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关爱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4万元,赔偿款已过付,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记录单、办案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关爱国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且上述证据取证来源合法,所证内容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本院所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爱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辩称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案发后拨打122、120急救电话后未在现场等待亦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后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济宁市兖州区铁路医院找到被告人关爱国,其不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关爱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本院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委托兖州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关爱国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其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对社区影响较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爱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群审 判 员  张学燕人民陪审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元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