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祥廷、曹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406号原告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大成路南首。组织机构代码:78076701-7。法定代表人:王成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扬,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孔祥廷,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曹天华,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孔祥栋,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孔令娟,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李运代,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孔德英,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曹广荣,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告孔祥娥,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原告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祥廷、曹天华、孔祥栋、孔令娟、李运代、孔德英、曹广荣孔祥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孔祥廷分别于2015年10月27日在我行尼山支行贷款2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10月10日;2015年11月29日贷款5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11月10日;2016年2月1日贷款1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11月10日。以上贷款由孔祥栋、李运代、曹广荣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曹天华、孔令娟、孔德英、孔祥娥分别为借款人孔祥廷、保证人孔祥栋、李运代、曹广荣的配偶,办理贷款过程中签订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对以上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至2017年2月21日,以上贷款共结欠贷款本金8万元,利息0.29万元。为维护我单位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均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本案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对原告方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待原告有了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应予退还原告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