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恢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袁亦、曹刚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亦,曹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亦,男,199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执行人曹刚兰,女,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袁亦与被执行人曹刚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渝刑初字第002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52291.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标的款26270元,此后本院经过到银行、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曹刚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标的款26021.12元及逾期利息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袁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华兵审 判 员 郭河华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简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