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8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民科与兴平市凌志百货有限公司托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民科,兴平市凌志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朱民科,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兴平市凌志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平市东城区中心大街北端翔瑞大厦。法定代表人:林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朱民科与兴平市凌志百货有限公司托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34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16)第4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