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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小玲与陈多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玲,陈多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906号原告:吴小玲,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丽娟,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被告:陈多风,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吴小玲诉被告陈多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小玲于2017年6月23日以已与被告陈多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玲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吴小玲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