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3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韩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天津市南开区人,住南开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月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1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骅市日之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拖欠赵某等63名工人自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部分职工工资和2016年9月至12月全体职工工资共计493299元。经黄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后,法人代表韩某到期后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12月22日黄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韩某到案提供公司账目,但韩某无法联系到案。2017年1月16日韩某支付了所拖欠工人工资,取得工资的工人集体签字对韩某予以谅解。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韩某的供述、证人赵某、王某、李某、杨某、张某的证言、黄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书证、拖欠工资明细表、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经营黄骅市日之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无故拖欠工人工资493299元。经劳动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支付了所拖欠工人工资并取得工人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韩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