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翠峰与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翠峰,袁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翠峰,女,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海军,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翠峰与被执行人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袁海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支行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马翠峰同意冻结、扣划工资来偿还所欠其债务。执行费1400元由申请执行人马翠峰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