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毕海英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毕海英,高国强,高金宝,闫文梅,付学军,李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6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水清源街91-95号。法定代表人刘艳珍。被执行人毕海英,女,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高国强,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高金宝,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闫文梅,女,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付学军,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李艳秋,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申请毕海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207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XX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